成都誉记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星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成都誉记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星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20-11-21 17:52五杯茶 阅读:7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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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首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0105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誉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扬。
  委托代理人陈芳。
  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成都星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莉。
  被执行人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基。
  诉讼记录成都誉记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星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标的为29549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星华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平武雪宝顶茶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无房,也无其他财产。
  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文书尾部执行员  张斌华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伍春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彬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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