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动茶库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国动茶库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赵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12-08 17:37五杯茶 阅读:9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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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首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0103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国动茶库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山村龙湾外约**自编B—150。
  被执行人赵某,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诉讼记录申请执行人广东国动茶库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03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暂计)68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3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没有发现有可执行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消费。
  申请执行人清楚本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文书尾部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盛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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